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正式批准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脱产、函授、业余)等办学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二)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四)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三条 凡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
事处罚者;
(三)学习期间(含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四)教学计划规定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者;
(五)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六)超过申报年限者(当年毕业当年申请)。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向院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对照条件向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提出推荐名单,同时提交其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按照学位授予的要求,结合材料,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部门。
(三)院学士学位办公室组织系学位委员会分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逐个进行评定。评定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评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出,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撤销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情节严重的,报教育厅处理。
第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