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近日,省教育厅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五个规范”要求:
规范审批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提出审批意见。
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幼儿园、小学、初中不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规范教学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法律要求,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民办学校依据国家规定控制班额和班级数。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不随意增减课时、科目,不随意提高、降低教学难度,不随意缩短、延长教学时间和举行考试,不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规范日常考试,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
规范安全管理
民办学校要树立学生安全意识,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学校师生安全。
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严格按审批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
同时,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和履行对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依法实施年检,严格责任追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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